在我最近的一次對話中,關於功能和諧的定義存在分歧。據我所知,功能性和聲將由具有功能的和弦定義,並且通常不同於模態和聲,無調和聲和非功能性和聲(很明顯)。我們正在討論是否將經典的I-V-vi-IV流行進度視為功能正常。在我的思考過程中,這不會起作用,因為和弦的實際功能無法實現:主和弦從不分解為音調。主和弦永遠不會先於主和弦。他們爭辯說,主導者解析為vi,這是一種具有補音功能的和弦,具有欺騙性的節奏,而IV分解為I則具有明顯的節奏。在我的估計中,V-vi關係並不真的像一個節奏,因為它位於短語的中間,但是即使以這種方式考慮,這種進展仍將永遠無法提供真正的V-I節奏。單獨解決一個補品功能性和弦不能滿足主要補品關係。因此,我認為這種進展更像是一種模態進展,最常見的是愛奧尼亞模式。
簡而言之,功能和諧是否要求滿足“優勢與滋補”的關係,如果不能滿足,功能和諧的界限?